新型储能政策合集(2023年版)
供稿:武汉迈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自去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以来,新型储能发展步入快车道。尤其是近期,国家、各省从配储、支持补贴、建设规范、商业运行等方面不断优化发布相关的储能政策。
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的新型储能技术,包括新型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飞轮、压缩空气、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该技术的兴起主要是由于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风电和光伏装机量大幅提升,消纳绿色能源的基础设施建设迫在眉睫,而传统储能技术在应对能源转型和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和挑战,新型储能建设周期短、选址灵活、调节能力强,与新能源开发消纳更加匹配。
国家政策
01.《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6月1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文件提出了进入商业运营条件以及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方式方法。
02.《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鼓励开展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
03.《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33 号),核定在运及2025年底前拟投运的48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
04.《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规划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5月1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规划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提出:应根据新能源发展和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抽水蓄能。对于需求确有缺口的省份,按有关要求有序纳规。对于经深入论证、需求没有缺口的省份,暂时不予新增纳规。国家能源局根据需求论证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对全国或部分区域的中长期规划进行滚动调整,保持适度超前,支撑发展。
05.《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4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新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提出新型电力系统稳定发展27条。其中提出:科学安排储能建设。按需建设储能,有序建设抽水蓄能,积极推进新型储能建设;多元化储能科学配置,充分发挥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氢储能、热(冷)储能等各类新型储能的优势,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
06.《关于加快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3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及:加快新能源微网和高可靠性数字配电系统发展,提升用户侧分布式电源与新型储能资源智能高效配置与运行优化控制水平。
07.《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
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提出:中大型储能电站应选用技术成熟、安全性能高的电池,审慎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磷酸铁锂电池设备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当H2或CO浓度大于设定的阈值时,应联动断开设备间级和簇级直流开断设备,联动启动事故通风系统和报警装置。
08.《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换电、融资租赁、车电分离等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完善储放绿色电力交易机制。
09.《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1月1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其中2023年新型储能监管工作要点包括:在电力市场机制方面:加快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电力辅助服务价格办法,建立健全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推动调频、备用等品种市场化,不断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在稳定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探索推进“源网荷储”协同共治。
10.《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能源电子产业,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 新型储能电池、重点终端应用、关键信息技术及产品等领域。在新型储能方面,提出:开发安全经济的新型储能电池。研究突破超长寿命高安全性电池体系、大规模大容量高效储能、交通工具移动储能等关键技术,加快研发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氢储能/燃料电池等新型电池。建立分布式光伏集群配套储能系统;加快适用于智能微电网的光伏产品和储能系统等研发。
11.《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皮书(征求意见稿)》
1月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公开征求《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皮书(征求意见稿)》。《蓝皮书》结合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要求和“双碳”发展战略研判电力系统发展趋势,分析现有电力系统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问题,全面阐述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理念、内涵特征,研判新型电力系统的发展阶段及显著特点,提出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总体架构和重点任务。将“加强储能规模化布局应用体系建设”列入总体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重点任务。
地方政策
7月6日,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我省2023年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示范项目可按装机容量的1.4倍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价格为150-200元/千瓦时,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容量租赁协议或合同。
6月29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申报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市申报的保障性项目中,经审核具备电网和用地条件的项目纳入保障性项目清单,保障性并网项目需配置一定比例储能或购买储能调峰服务(冀北电网20% 2h,南网15% 2h),项目单位需出具承诺配置储能并与风光项目同步投产。
6月27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印发《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十四五”开发计划》的通知,批复了18.88GW的风光项目,配储比例为30%、2小时。
6月21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发布2023年新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共21个项目纳入新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项目,总规模为1GW。并提出按照储能电站调节容量的5倍配置新能源项目,相当于新能源项目配储比例为20%。
6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2021年及以后风光开发方案中的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按照开发方案中承诺的储能配比配置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投运时间应不晚于新能源项目投运时间;如未投运,电网不得调度和收购其电力电量
5月30日,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2022年以后新增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1小时配置新型储能,配置新型储能电站投产时间应不晚于项目本体首次并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