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检察日报》--检察监督让专利权得到保障,福建:纠正一起不当履行行政判决案

检察监督让专利权得到保障,福建:纠正一起不当履行行政判决案

供稿: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本报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陈健)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经过行政处理决定和两级法院行政判决,历时近三年,直至今年1月中旬福建省检察院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一个多月后终审判决得以执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日前,当权利请求人林善平得知这一结果时,他欣喜地说,“检察监督让正义得以实现”。
  2017年4月,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虹润公司)向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现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大量生产销售涉嫌侵犯虹润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产品,请求处理专利侵权行为。当年8月,该局作出处理决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不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虹润公司不服,于2017年9月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请求被驳回。一审判决后,虹润公司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7月,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和一审法院有关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显著差异,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撤销一审判决和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决定,由厦门市市场监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但该局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今年1月16日,虹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善平向福建省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当日予以受理,对书面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委托厦门市检察院到该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该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省高级法院二审行政判决实际上已经对涉案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该局在生效判决作出后七个多月内未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存在不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使被侵权主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应当依法纠正。该局以已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为由,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理由不能成立。
  2月17日,福建省检察院向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立即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并根据法院终审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日前,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向福建省检察院书面反馈情况称,该局就涉案专利侵权纠纷重新立案,根据双方答辩与后续证据提供情况作出行政裁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至此,这起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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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8月4日 11:20 人气: 审核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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